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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废旧轮胎橡胶粉在国家免征增值税政策产品之列
[来源:lvhuanyu] |[编辑:lvhuanyu] |[浏览:109次]

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 
财税[2008]156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,促进节能减排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。同时,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,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。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:

 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:

  (一)再生水。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、工业排水(矿井水)、生活污水、垃圾处理厂渗透(滤)液等水源进行回收,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,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。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《再生水水质标准》(SL368—2006)的有关规定。

  (二)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。胶粉应当符合GB/T19208—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。

  (三)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%的特定建材产品。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通知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

+ 上一条:废旧轮胎回收处理是根,利用是本
+ 下一条: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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